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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6436053 鄂职改办〔2020〕7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时间
各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见附件1)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时间原则上在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自主评审单位除外)。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渠道和方式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可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被派驻我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
(三)自由职业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四)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4),并报送至用人单位。其中职称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或未如实填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关政策
(一)经济师评审。根据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副经济师职称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作为申报副经济师职称评审的条件;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系列,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评审或认定,副职称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作为申报副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条件,此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的条件。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其中正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超过30%,具体通过人数由省级人社、教育部门核定(属高层次认定人才占通过数),评审结果报备案。
(三)中央在鄂单位委托评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中央在鄂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按程序委托我省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为进一步简化手续,中央在鄂单位不再需要每年单独出具委托评审函,可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多个年度、多个系列、一次委托”的原则,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向省级或属地人社(职改)部门出具一个总的委托函,注明委托原因、委托专业等情况,原则上一次委托期限不超过3年。委托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人社(职改)部门不再审核资格,由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照我省相应条件标准审核后,按程序参加职称评审。
(四)水平能力测试。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专业、级别应与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合格标准仍实行双线控制(合格线按百分制计算不低于60分,合格率不超过80%)。中初级合格标准和通过率由各评委会办公室报请评委会核准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各评委会办公室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组织水平能力测试时细化防控措施,创新方式方法,确保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安全平稳。
(五)转评和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对应为规定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六)职称评审通过率。我省各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率按层级分别设定,正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中小学正教师核定通过人数),副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80%。中初级通过率按权限由相应评委会核准管理部门确定。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人才队伍梯次建设实际,按不超过岗位空缺数设定通过人数。
评审通过率=评审通过人数÷正式提交评委会评审人数×。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可不纳入评审通过率计算范围。
五、高评委会及办公室的调整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撤销原设置在各市(州)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重新组建各地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名称统一为“XX市(州)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撤销湖北省正高职工程师(农艺师)评审委员会。将建筑工程技术正职称纳入“湖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电子技术正职称纳入“湖北省电子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医药工程技术正职称纳入“湖北省医药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土地地质测量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土地地质测量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正职称纳入“湖北省水利电力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林业技术正职称纳入“湖北省林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安全工程正职称纳入“湖北省安全工程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环境工程正职称纳入“湖北省环境工程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路桥、港航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路桥、港航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通信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通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农业技术正职称纳入“湖北省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其他工程相关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部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三)撤销湖北省正高职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将经济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其中将民营企业经济正职称纳入“湖北省非公经济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统计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统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会计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审计专业正职称纳入“湖北省审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省人事考试院继续承担“湖北省部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湖北省工艺美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评审级别为正及以下。
(五)将原设立在省人社厅职改办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授权省人事考试院承办。
六、资格审核
(一)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市(州)卫生、中小学教师终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评审组织
(一)各高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应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报省职改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评审会议程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二)各评委会召开评审会时,应组织专家评委集中学习《暂行规定》相关评审程序、有关要求和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等,并提出有关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特别强调要坚守评价标准的底线要求,严格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三)评委会专家应具备《暂行规定》所列条件,且任期不得超过3年。其中,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一般不担任评委;没有职称的行政领导不得担任评委;不具有本职称系列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不具有本专业相应层级(低于)职称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四)各评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每年召开评审会议前,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按系列组建的高评委会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评委会专家不少于11人,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高评委会人数,经省职改办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五)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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